海口修改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下月起实施

12.10.2016  17:03

      10月11日,人民网海南频道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批准,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变化:禁止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蔬菜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盛林告诉记者,《修改决定》增加了四条规定,一是为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明确要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要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二是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三是为适应海口市政府权力下放、简政放权的需要,对审批权限下放作出授权性规定,明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四是为与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相适应,对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保障法规的严格、有效实施,《修改决定》对违反法规的法律责任予以修改完善,一、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与上位法相衔接,严格处罚标准;二、对新增的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如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增加对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焦点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采访获悉,根据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焦点二: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要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据了解,新规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焦点三:“晾衣服”、“种菜”、“停车”均要依法

      记者还采访了解到,新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严音莉告诉记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并按处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七)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