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两男子持仿真手枪多次抢劫车主遭判刑

22.01.2015  20:08

      王某光,男,43岁。王某,男,28岁。二人均为海南省澄迈县人,无业。为获不义之财,两人便产生了抢劫他人的想法,并迅速进行了实施,分别于2014年3月9日、2014年3月24日用仿真塑料手枪威胁抢劫了两名受害人。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光、王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铃木王摩托车在海口市南海大道附近路段伺机抢劫,当其二人发现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华庭路段停放时,便停放好摩托车,由王某持一把仿真塑料手抢,上前将刘某某逼迫到该小轿车上,其二人在该车上抢走刘某某现金人民币800余元,逼迫刘某某交出其银行并说出其银行卡密码。王某光便驾驶该小轿车开往澄迈县,途中抢走刘某某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该小轿车开至澄迈县后,由王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处,从刘某某的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8000元,除从中留出100元给刘某某用于汽车加油外,余款被其二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909元。破案后,追回被抢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2014年3月24日14时许,王某光、王某在海口市海府路二十五小学门口路边伺机抢劫,当发现被害人苏某某正要打开其黑色越野车的车门时,二人将苏某某推至车上,王某拿出一支黑色仿真塑料枪、王某光手持一把小刀对苏某某进行威胁,要苏某某交出钱财。随后,王某光驾驶该车辆往海口东湖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海口三角池处,苏某某趁王某光、王某不备,打开车门逃跑并报警,王某光、王某弃车逃离现场,王某光随身携带的灰色纸提袋亦弃在车上。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赶至现场,从该车驾驶座上提取到作案工具小刀一把、灰色纸提袋一个,灰色纸提袋内有黑色仿真塑料手抢一支等物品。

      对于上述事实,王某光、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王某光、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二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王某光、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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