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驾校教练醉酒驾驶 撞上小轿车获刑两个月

19.10.2014  17:26

  驾校教练本应以身作则,遵守交规,但海口一驾校教练邱某某却醉酒驾车,最终发生交通事故。10月1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8月26日12时许,邱某某(现年48岁,海南琼中人)独自在海口市山高村一路边摊边吃饭并喝酒。当日14时许,邱某某吃完饭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0521学的吉普车,前往海口市龙昆南路某驾校。在邱某某驾车途径海口市龙昆南路迎宾鸡饭店处路段转弯时,与自南往北方向由杨某光驾驶的牌号为琼C7D061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一楼,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破案后,邱某某已赔偿杨某光人民币1137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南海网记者刘麦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