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驾车撞电动车致2人受伤后逃逸 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08.2021  11:03

  一辆小型客车在海口市玉沙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上2人受伤后弃车逃逸,很快被海口交警抓获。8月19日,海口公安交警公布此事故的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交警认定小型客车司机邱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李某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电动车被撞事故现场。交警供图

  据介绍,2021年6月6日,当事人邱某伟驾驶车牌号为琼AF**37的小型客车,沿海口市金龙路由西往东行驶,当他行驶至与玉沙路交叉路口左转弯往玉沙路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当事人李某鑫驾驶的车牌号为海口13**37后载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正在等待红绿灯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鑫与后座一名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邱某伟弃车逃离现场。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经数日调查走访,终于在6月17日,将邱某伟抓获归案。

  经办案民警现场勘查、走访目击证人、调查取证后,认为当事人邱某伟(男,40岁,湖北人)驾驶小型客车左转弯通过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李某鑫(男,23岁,河南人)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未在等待区等待信号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第(四)项“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七)项“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第(九)项“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邱某伟、李某鑫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当事人邱某伟在事故发生后存在弃车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交警认定当事人邱某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