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谎报警情称学校内有炸弹 被警方刑事拘留

11.09.2014  23:15

  为图一时之乐,一男子谎称某学校里发现炸弹,海口警方接警后紧急出动,经过缜密侦查,最终识破“诈弹”骗局。9月10日,该男子王某(男,21岁,海口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海口警方刑事拘留。

  9月9日9时许,一男子报警称:自己是海口某学校的保安,在该校女厕所内发现一枚炸弹。接报后,海口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开展地毯式排查,几轮排查下来却未发现疑似爆炸物。经过细致分析,警方判断该警情应属于虚假警情。

  虽然该校迅速恢复教学秩序,但该事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一定影响。海口警方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严查该报假警男子。经过缜密侦查,警方迅速确定了该男子身份,并于9月10日凌晨展开抓捕工作,但其不在家中,工作组又对其周边关系人进行动员。9月10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1岁,海口人)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9月9日虚报炸弹警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同时供述了自2014年1月份来,为图好玩和寻求刺激,已先后谎报5起假警情的违法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海口警方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郑重提醒广大市民:电话号码“110”和派出所的报警电话是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的重要渠道,如果随意拨打,不仅会挤占有限的接报警资源,耽误正常的接报警行为,而且会浪费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资源,甚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对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报假警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打击。

  相关法律链接:

  1、对故意拨打110电话进行骚扰、谩骂、侮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