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海口一男子被撞身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07.09.2021  17:57

  海口一男子符某轩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李某洲驾驶的一辆新能源轿车相撞,事发时符某轩未佩戴头盔,事故造成符某轩死亡。9月7日,海口公安交警公布此事故的调查结果,根据调查,交警认定当事人符某轩与当事人李某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以此事故警示大家骑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戴好安全头盔。

  据了解,2021年6月7日22时许,当事人李某洲驾驶车牌号为琼AD2**28的小型新能源轿车(出租车)沿海口市琼山区大园路自北向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且超速(超速70%以上不足100%的)行驶至凤翔新村路段,与当事人符某轩(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自北向南且向左变更车道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符某轩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符某轩在送医抢救后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交警提供图片

  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为当事人符某轩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向左变更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李某洲驾车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认定当事人符某轩与当事人李某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