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网购游戏机开赌场牟利获刑

10.11.2014  11:00

      原标题:男子网购游戏机开赌场牟利获刑

      海南一名男子曾某某网购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招聘柯某某负责管理财资。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柯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5月6日,曾某某租赁海口市海垦路鸿华大厦的第2-2号铺面开设游戏机赌场。随后曾某某从网上购买了名为“水浒传”的赌博游戏机8台,单机单人操作,赔率1:100;“一网千金”赌博机一台,可供8人操作,赔率1:100;“火麒麟”赌博游戏机一台,可供8人操作,赔率1:500,并招聘柯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管理赌资,为赌客兑换现金、结算等工作,同时招聘李某某、王某、吴某某等人在赌场内负责统计输赢情况及售卖寄币卡等服务工作。

      5月16日,赌场开业,赌客到赌场用现金从服务员处购买寄币卡(面额10枚的寄币卡等值于人民币100元、面值50枚的寄币卡等值于人民币500元),然后凭寄币卡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赌客手中的寄币卡可再次兑换为现金。

      5月22日,公安民警对该赌博窝点进行查处,抓获柯某某及17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70490元、手机一部及寄币卡200张(等值于人民币20000元)等物品,8月6日,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审理,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柯某某明知曾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曾某某管理赌场,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鉴于曾某某、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柯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考虑曾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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