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吸毒产生幻觉 当街抢走汽车

21.07.2015  11:56

  海口晚报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陈子燕 郑彩娟

  案情回顾

  正值而立之年,本应有大好年华,却因一时沉迷毒品,亲手将自己送入冰冷的牢笼。2013年12月5日15时许,31岁的男子刘志俊吸毒后产生幻觉,竟然在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当街抢夺他人停在路边的小轿车。仅仅过了不到两个小时,刘志俊就被民警抓获,涉案小轿车已被追回还给车主王某。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志俊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车子停路边被抢

  2013年12月5日15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接到市民王某报警称,他驾驶的一辆褐色起亚小轿车,在途经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三公里路边下车打电话时,突然有一名年轻男子从路边跑过来跳上他的车,王某眼看着该男子强行把自己的车开走了。

  原来,将王某汽车抢走的人是31岁的海口男子刘志俊。刘志俊驾驶抢来的起亚小轿车在逃离过程中,撞到马路隔离带致该车前端受损。尔后刘志俊继续驾车,途中看见路上有警察时心生恐惧,就想逃至三亚,但因找不到高速路口,刘志俊便将车藏在琼山区椰海大道海南惠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后院货场,准备徒步前往三亚。惠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林某看到刘志俊在公司办公室外走动,便主动上前询问,刘志俊称手机丢失要求林某帮忙。根据刘志俊提供的名片,林某联系上车辆失主王某。原来,刘志俊因神志不清,误将王某的名片当成自己的名片交给了林某。随后,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刘志俊抓获。

  吸毒产生幻觉

  刘志俊落网后,公安民警发现他精神恍惚,立即将他传唤至派出所。在对他进行吸毒检测后,证实他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据刘志俊供述,案发当天上午,他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步行至椰海大道三公里时,看见一辆没熄火的小轿车,欲开车代步,于是实施了抢夺他人小轿车的行为。

  琼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4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2014年4月2日,琼山区检察院以刘某犯抢夺罪向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系吸毒后犯罪,主观恶性小。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抓获刘某时对其进行现场毒品检测,结果显示刘某检测样本呈阳性,能够认定刘某系在吸毒后犯罪,但其事后能够清晰回忆抢夺过程,其自愿服食违禁物品,自陷于短暂精神失常状况,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琼山区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吸毒致幻不是轻判理由

  在今年的国际禁毒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明:“对于吸毒诱发的犯罪,要加大惩处力度。尽管吸食毒品之后可能产生幻觉,但这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无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从法理上讲,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短暂神智异常的情况下,仍自愿吸食毒品,自陷精神障碍状态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当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刘志俊作为受过一定文化教育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且之前有吸毒史,在明知吸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下,仍自愿吸食毒品,自陷精神障碍状态并实施了抢夺行为,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故意态度。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吸毒后犯罪,相比醉酒犯罪的人,情节更为严重。因此,刘志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刘志俊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说“都是毒品惹得祸,害人害己,今后坚决不再碰毒品,也警示身边的亲人和朋友远离毒品”。

  吸毒与犯罪仅仅一步之遥,我们非常遗憾而又惋惜被告人因一时沉迷于毒品,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抢夺行为,这不仅使被害人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使被告人自己面临法律的惩处,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因此,奉劝吸毒者和可能吸毒者,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去尝试,对于毒品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务必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以免误入歧途,毁掉自己的人生和家庭。

  (海口晚报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