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干部农村公路建设中受贿18万余元 获刑10年

10.12.2015  03:23

      原标题:海口一干部农村公路建设中受贿18万余元获刑10年

      郑某在任职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多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18万余元。12月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口中院对郑某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郑某获刑十年。

      2005年7月,郑某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并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

      2006年以来,包工头李某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某的关照,2007年8月,李某送给郑某人民币2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9月12日,郑某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这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李某。

      2008年至2011年间,包工头陈某林多次承建海口市第二公路管理站作为业主单位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某的关照,郑某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林送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人民币和3千元的购物卡。

      朱某许在海南运顺房地产公司兼职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员,负责该公司项目开发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在此期间,该公司承包建设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某的关照,朱某许于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下半年每年都送给郑某好处费各5千元、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下半年每年送给郑某好处费各人民币1万元;2009年郑某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这3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朱某许。2013年初朱某许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人民币。郑某先后五次收受朱某许好处费共计4万元人民币。

      2005年包工头陈某华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文多至谭文的农村公路,为感谢郑某在该工程中提供的帮助,陈某华送给郑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郑某因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让陈某华出具一张收到人民币3.5万元的收条,并让其将收条的日期写为2009年8月3日,但并没有将这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陈某华。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包工头陈某多次承建海口市第二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某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管和拨付工程进度款对其的关照和帮助,陈某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六次分别送给郑某人民币5千元,六次共计人民币3万元。海口市交通局原局长案发,为担心收受好处费的行为暴露,郑某退还给陈某人民币1.8万元。2013年9月13日,郑某又以郑成的名义将5万元贿赂款存入海口市纪委的廉政账户上。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