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小学生课堂上被绊倒摔伤 额头留疤痕患郁抑症

16.12.2014  13:39

   海口网12月15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海口市某小学学生小陈上课时被同学小徐放在课桌外的脚绊倒,小陈的额头磕到讲台的桌角,当场流血受伤。小陈将同学小徐的父母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同学父母和学校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了解,一天下午,作为同学的小陈和小徐在同一间教室上课,小陈在走向讲台领取试卷时途经小徐的课桌,小陈看到小徐将脚伸出课桌外,便想抬起脚跨过。但是,一个重心不稳,小陈的身体前倾,额头磕到了讲台的桌角,当场流血受伤而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徐的母亲随机赶至医院,垫付了当次的医疗费用。

  事后小陈的额头上留下了一道萎缩性疤痕,为消除小陈头上的疤痕,小徐的父母为小陈支付了三次激光手术的费用。但疤痕未完全消除,小陈的父母又花费12510元采用药敷治疗。

  而后,小陈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同学小徐的父母和海口市某小学,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51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龙华区法院判决,被告小徐的父母支付原告小陈医疗费8757元、被告海口市某小学支付原告医疗费3753元。

  对此,被告小徐的父母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龙华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两年后,小陈头上的疤痕仍旧明显,而且小陈越发不爱说话了,也常常闷闷不乐的。小陈父母十分担心,又带着小陈前往海南省皮肤病医院进行治疗。该院陈医师作出临床诊断结论为萎缩性疤痕和轻度郁抑症。为治疗,小陈又花费医疗费14323元。为此,小陈再次向龙华区法院起诉小徐父母和海口市某小学,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432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由三被告承担50%的医疗费,原告自己承担50%的医疗费,即被告小徐的父母承担5013.05元,被告海口市某小学承担2148.45元。自此,这场由“小事”引发的案件终于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