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因继承继父遗产受阻起诉维权 法官判其胜诉

12.03.2015  13:02

      原标题:继父去世,继女能继承遗产吗?

      海口一女子因继承继父遗产受阻而起诉维权;龙华区法院:继女可依法继承属于继父的房产

      左:我继父的房产应由我继承 右:你无权继承这些房产

      周小云3岁时被父母过继给姑妈周丽当养女。周小云5岁时,养母的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养母带着她改嫁继父张泰,此后她便由养母和继父共同抚养长大。作为他们两人唯一的孩子,周小云照顾养母和继父的晚年生活,为他们养老送终。但继父张泰去世5年后,张家人分割祖屋时,却认为周小云无权继承属于张泰的那部分遗产。几番沟通无果,周小云便将张家人告上法庭。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继父去世,为其养老送终的继女继承遗产受阻

      现年43岁的周小云是海口人。她的身世比较复杂,在她3岁那年,亲生父母将她过继给姑妈周丽当养女。周小云5岁时,周丽的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周丽又带着她改嫁给继父张泰。此后,她便与养母、继父共同生活在海口龙华区某街33号的一楼左前屋,直到21岁那年出嫁才搬离。

      1995年,周小云的养母和继父搬至海甸岛万福新村居住。

      周小云由养母和继父共同抚养成人,而作为他们两人唯一的孩子,养母和继父也由周小云赡养。

      周小云说,养母、继父在2001年、2002年先后摔伤,两位老人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生活起居均由周小云和丈夫以及他们出资雇请的保姆共同照料,直至2008年4月为两位老人送终。

      周小云称,养母和继父去世后,共留有两处房产,位于海甸岛万福新村的房产已由她继承,但位于海口龙华区某街33号房产的继承却遇到了阻碍。原来海口龙华区某街33号是继父张泰的祖屋,到了张泰这一辈,张泰与亲兄弟张仁各享有25%的产权。张泰生前与周丽、周小云住在一楼左前屋,而张仁则携妻子唐敏、女儿张慧、张梅住在一楼右后屋。张泰1995年搬往海甸岛万福新村后,便将自己所有的一楼左前屋以每月100元的租金租给张仁的女儿张慧居住。

      周小云说,2008年4月,继父去世后,她认为租户是自家亲戚,就没有过问过租金问题。2013年7月间,在周小云不知情的情况下,居住在33号房产的张家人与一伍姓老板协商,由伍姓老板出资将上述祖屋重新建成五层楼。2013年10月底楼房建成后,第一层归伍姓老板作铺面使用,约定经营20年后归还张家,其他四层张家按产权份额分配并签订了《修建房屋产权分配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即第三层应由张泰和张仁的继承人各享有50%的产权,第一层应由张泰和张仁的继承人各享有12.5%的产权。周小云认为,自己作为张泰的唯一继承人,理应享有第三层50%的产权和第一层12.5%的产权。张仁也已去世,房屋分配后,张仁的妻子女儿却以周小云与张泰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并且长期未和其来往为由,独占所分得的房屋,拒绝周小云继承其继父遗产。

      继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周小云说,她作为张泰的继女,虽然与继父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幼与养母和继父生活在一起,由养母和继父抚养成人,而且对他们两人尽到了赡养义务,有继承张泰遗产的权利。遂将唐敏、张慧、张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属于继父张泰的遗产。

      唐敏、张慧、张梅辩称,周小云是由周丽的哥哥过继给周丽作为其与前夫的养女,周丽收养周小云时并未经过张泰的同意,后周丽带周小云到张泰处生活时,张泰也是极力反对的。由于周丽不能生育,张泰及张家其他家庭成员并不认可其与张泰的关系。而且,周小云到张家后从未参与过张家任何祭祖活动,甚至张泰父母去世时的葬礼原告也未曾参加。周丽与张泰没有领取结婚证,周小云无法证明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周小云与张泰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周小云无权继承张泰的遗产。张家33号老宅年久失修,2013年6月被海口市房管局危房检测机构鉴定为危房,但由于张家经济状况不好无力建房,张家人商量后便决定由伍姓老板出资建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周小云从张家搬出后,至诉讼时24年从未到过张家,对张家所有事情从来都是不管不问,现在看到张家建房后却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故请求法院驳回周小云的起诉。

      法院:继女可继承继父遗产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周丽与张泰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婚姻缔结于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故属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没有领取结婚证为由,否认周丽与张泰存在婚姻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周小云自幼由其养母周丽及继父张泰共同抚养成人,且周小云亦对张泰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周小云与张泰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有权继承张泰的遗产。日前,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海口龙华区某街33号第一层房屋12.5%的产权、第三层房屋50%的产权归周小云所有。(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

      胡景临律师称,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主要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但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