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部反走私专门地方性法规出台 4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04.2020  10:53

  3月3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6日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四十四条,包括总则、预防、查缉、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路,覆盖了“打、防、管、控”各环节。作为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基础性、前置性法规,《条例》针对自贸港政策下的走私风险,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贸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明确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以及为走私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从这两年查获的案件来看,我省主要的走私物品有成品油、冻品、洋垃圾、毒品、濒危野生动物和它的制品。其中仅2018年到2019年,我省查获的成品油走私案件有53宗,约占整个走私刑事案件的4成。查证的涉案成品油有15.6万吨,案值达到了12.7个亿。因此《条例》的出台,对于我省预防和惩治走私,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条例》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主要是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来更好地进行打防结合。“打”就是联合缉私,是指海关、缉私、海警、公安等主要缉私办案部门,通过刑事或者行政手段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打”是治标,打团伙、打案件、打源头,打掉一个团伙,就能震慑吓退一批走私分子,遏制走私蔓延的势头。“防”主要是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还有交通运输、渔业、商务、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海事、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防”是治本,综合运用清理整顿市场,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巡查重点岸线的地段,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等多种手段,让走私商品没有市场,没有办法获利,让走私分子没有运输工具,不能开展走私,让广大老百姓认识到走私,同时也举报走私,最后从根本上消除走私,只打不防,屡打不绝、不能治本。只防不打震慑不足,难以见效,只有打防结合才叫“综合治理”,才能标本兼治。

  针对《条例》的出台对于海南自贸港建设来说,意味着什么?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打私办主任刘海志介绍说,《条例》是海南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它是我省第一部反走私专门地方性法规,是反走私工作的“基本法”。《条例》的出台,将我省反走私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构建起自由贸易港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我省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今年工作的总抓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决扛起反走私工作应有的责任担当,全力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条例解读>>

  一、综合治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设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走私预防、查缉、处理等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

  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公安机关作为地方查处走私行为主要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通过港口、铁路、机场运输出岛货物的查验工作,防止减免税进口货物通过国内贸易货运渠道走私出岛;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渔业、烟草专卖、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做好反走私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支持和配合好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将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传导到基层一线。

   二、立体防控网络

   技防方面

  充分运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平台加强防控,强化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支撑;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踪机制,在海南水域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

   物防方面

  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配合和协助开展工作。

   人防方面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对沿海岸线实行岸长制、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的日常巡查。

   三、禁止性行为

  禁止走私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

  既禁止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又禁止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海南离岛免税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

  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涉嫌走私的,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为走私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便利

  包括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

   四、查处重点

  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走私的行为。

  五、查缉工作机制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走私活动开展态势感知、预警预测、综合研判。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查验出岛货物时,发现涉嫌走私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处置程序

  A.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公告20个工作日

  B.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可依法先行变卖、销毁

  C.建立完善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

  七、明确走私行为的法律惩罚机制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装置: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没收货物、违法所得、运输工具,并处货值金额等额以下罚款。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不构成走私的,没收违法所得、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视情节处三千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口货物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视情节处警告或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视情节处警告或三千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治安处罚。

  ★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取消通关便利、取消减免税进口货物买卖资格等,记入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