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海南这些区域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15.06.2022  23:16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依法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

  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选址无法避开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海洋延伸海岸带的海域部分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和本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变或影响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引导已建但对生态环境不利的项目退出

  《细则》规定,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引导项目退出,或者鼓励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监管其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鼓励其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的,应当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规划九类项目

  除下列九类情形以外,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

  一类是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轨道交通及海岸防护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供水设施、通信、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渔政站、边检站、海警站、综合执法站等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二类是造船厂、修船厂;

  三类是滨海电站、滨海油气勘探开发、海洋海水淡化等能源设施项目;

  四类是滨海军事设施项目;

  五类是滨海科研项目,公益性的监测监管设施;

  六类是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生产生活设施;

  七类是旅游骑行道、步道、栈道、观景台、停车场、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旅游相关配套性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

  八类是国家级开发区确需建设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仓储物流等临港产业;

  九类是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

  二是制定的规定、批准的规划或者采取的措施与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相违背,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是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围填海的;

  四是违法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五是违反规定在海岸带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批准建设水产养殖的,在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和畜禽养殖禁养区批准建设规模化养殖项目的。

  六是未按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组织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海岸带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

  八是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的;

  九是发现海岸带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