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经贸学院实训中心主任受贿27万元 二审判十年

20.10.2015  09:41

  记者10月19日从海口中院获悉,原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训中心主任的彭某(男,1961年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万元。近日,海口中院对彭某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至2013年多次收受贿赂款

  2012年3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旅游保险校内实训室项目公开招投标,海口力盛科技公司董事长黄某在彭某的帮助下提前知道该项目的相关设备需求和技术参数及预算价,在招投标中顺利中标。2012年12月的一天,为感谢彭某的帮助,黄某送给彭某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2012年3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旅游酒店综合实训室项目公开招投标,因在彭某的帮助下提前知道该项目的相关设备需求和技术参数及预算价,黄某挂靠的海南翰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竞标中顺利中标。2012年11月的一天,为感谢彭某提供的帮助,黄某送给彭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2年7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专业教学实训室项目公开招投标,海南和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在彭某的帮助下提前知道该项目的相关设备需求和技术参数及预算价,在竞标中顺利中标。2012年8月的一天,为感谢彭某的帮助,黄某送给彭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3年9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计算机网络型语音室项目公开招投标,海南和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在彭某的帮助下提前知道该项目的相关设备需求和技术参数及预算价,在竞标中顺利中标。为感谢彭某的帮助,黄某送给彭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12年收受符某贿赂款2万元

  2012年4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企业认知实训室项目公开招投标,因在彭某的帮助下提前知道该项目的相关设备需求和技术参数及预算价,符某所在的海南赛龙网络科技公司在竞标中顺利中标。2012年的一天,为感谢彭某提供的帮助,符某送给彭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7日,彭某的妻子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交涉案赃款人民币27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彭某受贿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彭某系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彭某到案经过的说明,2014年9月1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初步掌握了彭某收受黄某贿赂款25万元的事实,通知彭某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询问,彭某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其收受黄某贿赂款25万元和符某贿赂款2万元的事实。

  因此彭某是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其收受27万元贿赂款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彭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