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海南籍少数民族考生被这些高校录取可获奖励5000元

02.08.2018  15:47

      近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海南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工作的通知》。据悉,此次奖励力度是海南省历史上最大的一次。

      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考上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奖励。

      根据《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在海南省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具体条件为:本人及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且父母在这些地区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本人在本县(市)初中上学至高中毕业,并在本县(市)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

      办法中所称的民族地区是指琼中、保亭、白沙、陵水、乐东、昌江等6个民族自治县和三亚、五指山、东方3个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市;少数民族聚居镇是指依照规定享受民族乡待遇的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和屯昌县南坤镇。

      办法指出,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经参加全国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正式录取(含保送生),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给予奖励。获得硕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获得博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000元。

      2017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奖励标准仍按《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琼籍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和攻读研究生的办法的通知》(琼族〔2003〕16号)文件执行。

      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按学校代码排序)

      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

      (一)A类36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二)B类6所

      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

      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5所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交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美术学院、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河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广西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西藏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青海大学、宁夏大学、石河子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宁波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