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止携带减免税进口货物出岛销售
新华社海口1月11日电(记者吴茂辉)为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与海关法、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衔接,既明确禁止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又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并要求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在建立反走私立体防控网络方面,条例构筑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反走私立体防控网络。技防方面,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踪机制,同时明确在海南水域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物防方面,要求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人防方面,要求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对沿海岸线实行岸长制、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的日常巡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实现管得住、放得开,同时保障货物通行便利,条例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岛货物查验的具体办法。此外,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渔业、烟草专卖、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