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7.08.2015  18:40

 

 

 

琼卫疾控〔2015〕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教育(教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医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指导各市县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善后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红十字会

201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我省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以来,已经取得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等巨大成就。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受到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关注。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琼府办〔2011〕178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仍存在政策不完善、措施落到不到位等问题。为妥善做好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坚持科学依法、部门协同、分级负责、规范公正的处置原则。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妥善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置、补偿和关怀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种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组织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处置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卫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经专家组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对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针对发现的重大不良事件或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和联合调查处置机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并及时公布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同时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二)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

各市县卫生局要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医疗治疗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医院确定为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各市县辖区内发生的病例原则上在各市县定点医院治疗,确实难以处理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应及时转诊至省级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救治。各定点救治和康复医院要高度重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建立救治和康复绿色通道,制定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要加强技术培训,成立临床救治专家组和康复治疗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必须经过省级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要建立病例救治和康复的院内会诊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并针对不同的病例制定个体化治疗、康复方案,规范救治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省级成立由疾控、临床、康复等专家组成的治疗康复专家组,负责对各定点救治和康复医院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强对重点病例个性化治疗康复方案的指导,使病例享受到高质量的治疗康复服务。鼓励各市县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模式,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至最低程度。

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调查处理期间,当事人的诊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则上先由当事人支付,待有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诊疗费用者,各市县应本着“积极稳妥、治病救人”的原则,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应急医疗救助、接种单位垫付或疫苗批发销售企业垫付等方式解决病例救治所需费用。经调查诊断或鉴定明确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按照《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病例的医疗费用等进行一次性补偿;经调查诊断或鉴定明确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诊疗费用原则上不进行补偿,如有特殊情况由市县视情况妥善协调解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种者,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各市县要将符合大病医疗保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报销和救助。同时,要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5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把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红十字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人道救助。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

各市县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要求,以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诊断、鉴定工作,确保处置工作及时稳妥、规范有序进行。全省统一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以及中华医学会制订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

调查诊断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3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形,即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专家组进行,其他需要调查诊断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必要时,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提供技术指导,避免对同一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重复进行诊断。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专家必须接受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确保调查诊断及鉴定工作科学、准确。严格遵守异常反应诊断的规范和要求,只有调查诊断或鉴定专家组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否则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个人负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疫苗质量和流通监管,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经济补偿、医疗救治、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精神关怀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要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落实部门责任,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

各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关怀救助实施方案,积极探讨建立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对病例后续关怀救助的力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的父母,依据各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再生育。

教育部门要依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题,落实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用人单位要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岗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残联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办理残疾人证,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三)完善补偿机制,依法落实补偿政策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省级财政负责足额安排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预算。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补偿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补偿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补偿经费的使用管理和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补偿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项经费,切实做好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强化免疫和应急免疫引起的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工作,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保障工作。鼓励各市县根据本市县的实际情况,积极探讨和推进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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