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06.06.2015  20:33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扶贫办、财政局:

海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3日

 



海南省革命老区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9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界定】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事务,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市县级配套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安排原则】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用途】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和乡村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条 【资金管理要求】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有偿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

(四)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五)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

(六)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七)其他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的开支。

第六条 【分配对象及额度】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本省革命老区所在市县和省农垦总局。省农垦总局作为省级部门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安排资金,市县安排总额的95%。

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市县革命老区自然村数量、革命老区人口数、当地财力情况、重点扶持市县等,权重分别设为35%、30%、20%、15%,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额=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95%×(某市县革命老区自然村数/全省市县革命老区自然村总数×35%+某市县革命老区人口数/全省市县革命老区人口总数×30%+某市县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全省市县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总数×20%+重点扶持市县系数×15%)

  第七条 【下达时限】 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中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配套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和省农垦总局;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主要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指导和检查监督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筛选、公示、申报,配合做好本乡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项目实施等。

市县扶贫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县革命老区项目库,会同市县财政部门编制本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组织本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定期向本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扶贫部门报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负责上级和本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检查监督,定期向本市县人民政府和省财政部门报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省农垦总局负责审批农垦系统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项目实施。省农垦总局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农垦系统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编制农垦系统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定期向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报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省直部门职责】 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老区资金转移支付政策、使用计划和分配计划,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上级和本级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市县扶贫部门和省农垦总局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指导和检查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条 【整村推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革命老区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县实际,科学设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实施整镇推进、整村推进,原则上各市县每年安排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控制在3-4个乡镇以内。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由革命老区所在村委会(作业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或市县扶贫部门根据本地区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选定。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对本地区的革命老区项目进行筛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扶贫部门(省农垦总局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评估核准后列入市县(农垦系统)革命老区项目库。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市县扶贫部门和省农垦总局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总额,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避免项目重复。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后,应当在本市县人民政府(农垦系统)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备案、变更程序】 市县和农垦系统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计划须报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备案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应及时通知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纠正。

经批准实施的革命老区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省农垦总局批准,并报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分块实施。未纳入公开招投标的,应当按议标或邀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主体】 各级扶贫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对不按项目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

      省扶贫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市县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检查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七条 【资金监督主体】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加强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市县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报送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情况。

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应建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效益和安全。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在次年第二季度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进行终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分配项目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评价成果运用】 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规范、项目管理效益好的市县,相应加大支持力度;对于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混乱的市县,相应扣减其项目资金。

对于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绩效得分低于75分(含75分)且排名后3位的市县,扣减当年增量补助资金,并将扣减资金奖励给得分高于85分(含85分)且排名前6位的市县。

奖励资金的分配按照绩效得分高于85分(含85分)且排名前6位的市县各自绩效得分情况确定。

省财政、扶贫部门对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纪违规的市县,应当根据违纪违规情况,相应扣减本年度有关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存量补助资金,对于扣减的存量补助资金的分配,参照上述奖励资金方法分配。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竣工后,市县扶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市县扶贫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撰写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实施单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按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实施的,不予付款。

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受益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 市县扶贫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应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项目资料,做到一项目一档案。档案内容应齐全、完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样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设置】 省财政部门根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编制、评估评审、项目公示、设计、监理、项目标志设立、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及专项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凡违反第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扣减下年度等额违规资金,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二)凡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或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虚假询价、人为抬高底价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

                                                                              (共印2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