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26.12.2017  00:38

海南省财政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琼财农〔2017〕2002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洋浦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激励作用,我们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最新要求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精神,对《海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琼财农〔2009〕422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3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央和我省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财政、扶贫部门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四)各市县(含洋浦,下同)上年度脱贫攻坚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七)财政、扶贫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使用效率。主要评价市县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时间效率,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情况。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包括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评价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市县)、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精准使用情况等。

(五)调整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纪违规和材料报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市县财政局、扶贫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自评材料和脱贫攻坚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市县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市县进行实地抽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对各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未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市县按比例折算),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90)、“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4个等级。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五个绝对不允许”行为的;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支出进度低于95%的;

(四)未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因素之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县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琼财绩〔2017〕136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县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由各市县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市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琼财农〔2009〕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

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绩效评价指标表

序号

指标

指标

满分

指标计分

数据来源

 

合计

100分

基础分100分,最高加5分,最高减10分

 

( 一)

资金投入

8

主要评价资金投入情况

 

1

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规模

2分

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是否达到《海南省农村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要求。达到或超过规划资金的得2分,低于规划资金的按比例减分。

市县上报,全省扶贫资金支出通报数据

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幅

2分

对比上年度投入增长的得2分;投入减少的按减少比例减分。

市县上报,全省扶贫资金支出通报数据

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

2分

是否按照中央和我省要求制定市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办法合理规范分配资金。

市县上报

1分

是否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

1分

是否制定并及时报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市县以年度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为准)。

(二)

资金使用效率

22

主要评价资金分配进度和结转结余情况

 

2

资金分配进度

10分

评价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时间效率。分配时间≤30日得满分,>60日得0分,30—60日的按比例减分。超出30日未分配的资金,按资金量和加权时长减分。

市县上报

3

资金结转结余

12分

评价中央、省级、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结转结余1年以内的资金,结转结余率<5%得7分,≥10%得0分,5%—10%之间按比例得分;结转结余1—2年的资金,结转结余率<2%得3分,≥5%得0分,2%—5%之间按比例得分;不存在结转结余2年以上的资金得2分,存在的得0分。

市县上报

(按照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县资金三级口径分别统计)

( 三)

资金监管

20

主要评价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4

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分

市县项目资金安排公开情况。

市县上报

3分

乡镇级项目资金安排公开情况。

市县上报

4分

到村到户项目在行政村、自然村公告公示情况以及扶贫对象参与监督资金使用的情况。

市县上报

5

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0分

市县开展资金检查的情况及结果运用;市县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或类似功能举报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市县上报

( 四)

资金使用成效

50

主要考核扶贫资金使用成效

 

6

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20分

根据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

仅评价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市县

6.1统筹整合方案

6分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制定和报备工作,方案内容是否科学完整。

市县上报

6.2资金管理办法

2分

是否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使用管理资金。

市县上报

6.3资金整合规模

2分

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的得2分,不足按比例得分。

市县上报

6.4整合资金进度 

2分

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的得2分,不足按比例得分。

市县上报

6.5资金支出进度 

2分

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的得2分,不足按比例得分。

市县上报

6.6项目完成情况

4分

已竣工项目数占项目总数比例。≥90%得4分,80%≤3分<90%,70%≤2分<80%,60%≤1分<70%,<60%得0分。

市县上报

6.7信息宣传报道

2分

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报道的得2分,县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得1分。

市县上报

7

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

12分

贫困人口减少情况。完成年度减贫计划得12分,未完成按比例乘以12。

市县上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3分

贫困村出列情况。完成年度减贫计划得3分,未完成按比例乘以3。

市县上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8

资金精准使用情况

15分

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益,包括资金安排是否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勾等。

审计、财政监督检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第三方抽查评价结果等

( 五)

调整指标

 

主要评价机制创新、违规违纪等情况

 

9

机制创新情况

+5分

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典型经验和做法等。重点评价调动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帮扶办法等。

市县上报

10

违规违纪情况

-10分

主要评价由中央、省级纪检、检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发现和曝光的违纪违法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包括内部资料或媒体披露的,经核实的问题)及市县报送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中央和省级纪检、检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