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由省人大审议通过

13.12.2016  16:39

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月1日《海南日报》A11版发布公告(第82号)并全文刊载《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修正后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删除了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规定、删除了领取统计报表的规定,同时删除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1997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规定对加强我省统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与国务院登记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不相符。

今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下发后, 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配合修改清理法规规章的通知》,并于7月20日在广西南宁召开了关于修改清理法规规章的座谈会。会后省统计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人大汇报,同时和省法制办进行沟通。8月向省人大法工委报送了《海南省统计局关于报送地方性统计法规清理修订意见的函》(琼统函【2016】122号),同时向各市县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草案送审稿,省统计局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修改草案),经进一步完善后上报省法制办。11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审议。

在审查修改草案过程中,海南省人大法工委、海南省法制办遵循立法原则,对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论证,并从法理逻辑上对草案逐条逐句进行研究修改,确保了立法质量,使修改后的统计管理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修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登记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体现;《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全省统计工作法制化进程,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