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颁布实施

01.01.2015  02:18

      海南省旅游条例颁布实施

      入选辞

      时隔13年后,我省对1995年出台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改,出台了《海南省旅游条例》。该条例与其他7部涉及旅游业的单行法规一起构成了旅游业“1+7”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旅游法律体系,为我省旅游业发展保驾护航注入了新的生机。

      再回放

      13年前的2001年12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旅游条例》,13年后的2014年9月,为适应海南旅游业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旅游业改革和发展的系列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海南省旅游条例》,新条例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主要从7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禁止“零负团费”;二是禁止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禁止擅自拼团;三是加强导游管理,针对导游薪酬不落实的问题,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四是加强景区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五是对旅游客运、购物、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六是对旅游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禁止虚高价格,禁止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七是对旅游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旅游社、导游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罚。

      新《条例》明确,要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新《条例》还规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旅游企业。

      亲历记

      “1+7”,为旅游业保驾护航

      在不断完善的旅游法规的支撑下,我省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图为游客在海口假日海滩游玩。本报记者陈元才摄

      在国家“旅游法”出台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当下,《海南省旅游条例》于今年11月1日颁布实施,这无疑是国际旅游岛法治建设中的一大亮点。它和7部涉及旅游业的单行法规一起组成“1+7”模式,为我省旅游业提供了更为稳固的法律支撑。

      一部法规的出台,凝结着立法工作者的心血。参与制定该《条例》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邓云秀记得,为了能最贴近地去了解旅游领域从业人员的想法和建议,省人大将立法征询意见座谈会会场就直接设在了海口旅游管理中心,“不论企业老总,还是普通从业者,大家有意见必讲,有想法必提。”

      对于这部法规意义之所在,邓云秀说,建省以来,海南在旅游立法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旅游条例最初的版本可追溯到1995年8月施行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那是当时我国第一部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之后,我省于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而此次则是时隔13年之后的第二次修改。

      13年尽管只是历史长河的一瞬,但对于海南旅游业来讲,13年间则发生了不同往昔的时代变迁。一大批围绕着海南观光和休闲度假的旅游产品、新的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包括自驾车、邮轮游艇、乡村旅游、航天旅游,然而,对这些全新业态的管理,在“2001版”旅游条例中还很少涉及。

      邓云秀认为,急需修订旅游条例的原因,还在于近年来该行业在发展中渗入一些“杂音”,影响到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零负团费”行为层出不穷,屡被曝光。如何强势加以管理,对行业进行革新?这急切需要海南从立法层面给出对策。

      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条例》最终于2014年9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获得表决通过,于11月1日颁布施行,被业界称作旅游“基本法”。

      邓云秀表示,2011年和2012年,我省已集中出台了7个直接涉及旅游业方面的单行法规,且均采用了特区法规的形式,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特区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特区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加上这一部“基本法”,它与旅行社、导游等7个单行法规合为一个体系,为我省旅游业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法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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