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的通知

26.12.2014  16:21

琼建城〔2014〕25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的要求,为在全省范围内系统、规范、有序地推进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存量垃圾治理工作
  存量垃圾主要存放在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这些垃圾长期裸露堆放,对饮用水源、土壤、大气等环境以及周围的居民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开展存量垃圾治理工作迫在眉睫。通过存量垃圾治理,将消除陈腐垃圾对环境的持续污染,置换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重复利用土地资源,提升我省城乡人居环境。
  二、制定存量垃圾治理方案,合理确定治理目标
各市县在认真学习《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发展需要,提出本市县存量垃圾治理工作思路、治理方案和治理目标,制定本市县存量垃圾治理计划。通过定性和定量调查,掌握垃圾堆体的本底情况,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为治理项目排序,优先治理环境风险等级高、治理预期效果明显、治理后利用价值大的项目。对任务量大的项目,应分期分批实施治理。各市县要选择适宜的技术,实事求是地确定治理目标,治理目标和存量垃圾堆放现状差距不应过大。
  三、 尽快开展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各类资金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有专项资金支持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各市县应抓紧开展可研等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我厅也将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此项工作的倾斜。
  四、 加强后期管控
  各市县在治理存量垃圾的同时,应加强城管监察和城乡居民义务监督的力度,严格控制增量,打击偷倒垃圾行为,防止新增垃圾堆放点。各市县应采取有利措施,新建、扩建垃圾处理设施,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成并运行的市县,不应继续在主城区的存量垃圾堆放点上堆放垃圾。
  各市县在《规划》(省略)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厅城建处联系。
  联系人:王博,联系方式:65395613。
  附件:《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