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解释《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部分内容

03.12.2021  22:25

  记者从海南省发改委获悉,为更好推动《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落地实施,按照省里“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要求,结合海南省公安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12345热线反映投诉较多的现象,该委拟对《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琼发改综合函〔2019〕1182号)第三条相关修订做出解释。

  解释指出,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建制村、“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品住宅,提供社保和房屋相关证明,可在上述合法稳定住所落家庭户。其余内容仍按《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