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双优”保障供销合作社项目用地

23.05.2014  21:04

      随着海南省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海南省有关部门加大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近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海南省社联合发文,在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用地支持。

      文件要求全省各市县国土部门,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建配套等税费,依法上缴后,优先用于企业改制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流通网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优先落实用地指标。

      据了解,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目前名下的土地有1132宗,面积约2451.03亩。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已完成大部分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仍有394宗未确权土地,其中:属土地争议情况的55宗,属长期使用但提供不出权源证明材料的有207宗,由于其他原因未确权登记的132宗,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土地确权工作仍然十分艰巨。

      土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依托,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国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精神,从改革大局出发,大力支持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积极主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依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文件提出,确认供销合作社上述土地使用权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一)坚持依申请登记原则,由各供销合作社对每宗需登记土地提出登记申请,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交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相关完税证明材料及《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申请确权登记材料,国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不含因材料不全而退档的时间)完成审核并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发证。

      (二)对边界存在争议的宗地,可先对无争议部分进行登记,对存在争议部分逐宗调处解决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权属争议土地,依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进行调处,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尚未确权的宗地,属材料齐全、权属清楚的宗地,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确权登记。对于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缺失,但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已长期使用,并且无土地权属纠纷的宗地,属于自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使用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5〕50号)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1988年2月13日后违法使用的,如已依法处理后,并且仍由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使用的,按法定程序给予办理土地登记。

      (四)对于已办理抵押的宗地,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五)各市县国土、供销合作联社要互相支持配合,争取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