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0.06.2014  10: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审核审批林地应当遵循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和林地占补平衡;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林地;严格控制工矿项目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占用林地的原则。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预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提前介入进行服务性审查。预审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并服务用地单位,提高审批效率,与用地单位前期工作并行实施,不占用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任何环节的审批时限。

  第四条 涉及下列永久占用征收林地的,都应进行占用林地预审:

  (一)审批制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二)核准及备案制项目。项目初步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对其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三)任何方式的土地供应在土地农转用前,对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四)开采矿藏使用林地的,在矿业权出让前,对采矿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不实行占用林地预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逐级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二)核准及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储备用地项目,由与核准、备案和储备用地审批机关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三)开采矿藏项目,由采矿许可机关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四)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表;

  (二)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地点(附位置图)、拟占用征收林地地类和面积、林地林木权属、拟对周边森林资源等环境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受理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分级保护管理原则;

  (二)建设项目是否合理有效、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及林地定额指标;

  (三)建设项目是否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森林资源环境;

  (四)应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有关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表》。

  (二)受理。按行政区域范围,建设项目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并按照预审权限办理或逐级上报。

  (三)组织实施。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提出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之日起8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占用征收林地预审工作。对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的,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审核审批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收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条 占用或征收林地查验评审阶段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永久占用或征收林地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聘任,聘任期5年,专家库人数保持在35名至50名。省林业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优化。对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林地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诚信守纪,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每个项目抽取5至7人。占用林地面积较大或者占用特殊林地的项目,应抽取7名专家。当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进行回避,并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占用征收林地评审专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科学、客观、公正,是否与项目林地预审审查意见一致;

  (二)审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真实反映拟占用征收林地的现状,采用的调查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具体明确;

  (三)审查是否全面分析和评价使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

  (四)审查拟使用林地资源现状列表和附图是否真实可靠;

  (五)审查林地占补平衡措施和森林资源的保护恢复措施是否得当;

  (六)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时,要求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作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对依法应由市县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且按照规定应予批准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准;对依法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或者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占用征收林地专家组和林业调查规划资质单位完成现场查验和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大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大、占用特殊林地及偏远项目等,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查验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对申报材料齐全,专家评审同意的项目,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对会审同意的,应当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会审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依法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又无需报省政府批准,按照规定应予批准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会审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准。

  (六)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占用征收林地的,省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核审批权限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不符合林地定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全部不再使用林地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国家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将占用征收林地所涉及的政策法规、《使用林地申请表》格式文本和申请条件、办事流程、时限要求、审批结果、投诉方式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方便查询、检索,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林地审核审批、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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