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06.06.2015  20:34

   

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各期刊社:

为促进我省出版事业繁荣和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出版物的出版,我厅将《海南省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暂行办法》修订为《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5年3月16日

 

 

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省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设立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

第二条 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由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主办,每三年举办一次,参评出版物为海南省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期刊(刊期)、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参评出版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出版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知识、启迪民智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有较大贡献。

        (二)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学科领域、本行业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三)内容健康向上,深受读者喜爱,发行量大。

(四)服务“三农”,具有较高实用性、普及性,深受农民欢迎。

(五)具有较高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参评期刊(刊期)还应坚持办刊宗旨,遵循专业分工,办刊特色突出。

第五条 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总额为50个,其中图书不超过30个(引进版图书获奖比例不超过40%,教辅图书比例不超过10%),期刊(刊期)不超过1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不超过10个。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次。获国家级奖的出版物作为特等奖,不占获奖名额。如符合获奖标准的出版物数额不足,奖额可空缺。

第六条 评奖机构

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评审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获奖出版物的最终评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有关负责人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由各出版单位对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按参评条件和范围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评奖办公室根据参评条件对所报材料加以审核,形成初选出版物目录,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初选出版物进行审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评选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审定评选结果,确定各奖等次。

第八条 奖励办法

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授予获奖出版物“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称号;向获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的出版单位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在全省范围内公布获奖出版物目录及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名单。建议获奖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评奖经费由省财政拨付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的相关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条 每届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评选前,由主办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具体布置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省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暂行办法》(琼文发〔20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