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获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42项林业行政处罚权

29.11.2021  18:48

  11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以本单位的名义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涉及42项林业行政处罚事项的林业行政处罚权。省林业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涉林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42项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包括:盗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行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