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奕秋出席《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18.11.2016  17:32

 

 

      11月17日上午,海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在海口市召开《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省总工会副主席郭奕秋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就我省建立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郭奕秋说,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海波同志的积极倡议和推动下,省总工会主动作为,为党政分忧,为农民工办实事,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设立省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主要目的就是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首先,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二是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省级应急周转金。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联【2016】3号)要求,由省总工会、省财政每年各投入1000万元,连续5年,共筹集1亿元,设立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周转金由省总工会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2、市县应急周转金。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储备周转金,垫付后,及时补齐不足,并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是应急周转金使用的对象和垫付标准。省级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本省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市县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一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四是应急周转金使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2、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够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发生重大欠薪事件,市县应急周转金不足时,可以申请省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

      五是应急周转金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确定,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保障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