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07.11.2016  18:06
  近期,因海口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现就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及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三项规定: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七项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七项“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此举是不符合规定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差异在哪?

  (一)使用范围不同。 根据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基本住房的性质,住房公积金贷款只受理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贷款申请,不受理酒店式公寓、别墅、写字楼、商业性质用房等贷款申请。

  (二)贷款条件不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四项“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为确保缴存人的资金安全,减轻缴存人利息负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房屋封顶后才能受理。目前商业银行往往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的情况即可受理个人购房贷款。从预售许可到封顶,少则数月多则跨年。

  (三)抵押手续不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为把控贷款风险,需要不动产管理机构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在取得不动产管理部门房屋抵押受理通知书即可办理放款。

  四、近年我省出台哪些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我省所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都是以所购住房抵押,不需要办理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实现贷款业务零成本,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负担。

  (二)缓解职工住房资金压力。 2015年5月,我省规定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职工申请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20%,提高海口、三亚、陵水、琼海等地区的贷款额度,由最高50万提高至70万,且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约定还贷提取等。

  (三)推出商转公贷款惠民新政。 2015年10月起,凡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推动贷款业务提速。 明确了“取得各直属局审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开发商完成抵押登记工作”等工作要求;制定了“职工可选择预签订借款合同,一次性完成贷款办理手续”等措施。这些可有效节省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办理贷款时间,提高贷款工作效率。

  (五)简化材料优化流程。 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经各直属局查核确保项目封顶后再行受理,不再向省局做涉贷项目备案。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职工提供的身份证件可核实个人真实身份的,无需所在单位在业务申请材料上核实并加盖公章;凡可通过业务系统或与相关部门联网获取信息的,不再要求单位或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材料,极大地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下一步有哪些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行委贷模式改革。 重点落实委托银行的贷款责任,借助银行网点多、贷款业务熟的特点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复核、审批改为由委贷银行受理、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鼓励借款人在银行受理时预签订借款合同,缩短签约时间,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减少贷款材料中间周转环节,加强各环节按时限办理的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对委贷银行的监管,落实委托贷款银行责任,努力缩短放款时限。

  (二)积极优化业务系统。 今年9月已按照住建部要求全面开发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通过流程再造,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载体和手段,创新以移动终端自助办理为主的业务模式,提高公积金审批效率,实现“管理更精细、服务更便捷”的工作目标。同时将归集、贷款等业务在各市县各银行设立的97个资金账户撤并到工、中、建行等,各省分行各保留1-2个账户,实现账户集中以达到即时调度贷款资金的目标。

  (三)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对委托贷款银行的考核管理,推动其优先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调不动产管理部门加快抵押办理速度,最大限度消除时间差异;主动与工商、国土、社保、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在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上线前达到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附件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附件3: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附件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5: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