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5.11.2015  20:09

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规范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经省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将《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海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2015年5月29日印发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

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海南省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广大职工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中国旅游特区、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等法人单位。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海南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和海南省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包括: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信念坚定、立场鲜明,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有较高职工群众认可度。一般应具有市、县级以上荣誉基础。

第七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应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优先考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先进典型,在先进性同等条件下,兼顾容易被忽略行业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海南省总工会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按隶属关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要征求当地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工商联意见。

(三)申报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副厅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从严控制。

(四)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凡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建立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违法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初评、机关各部室审核、分管领导复核、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媒体公示的程序办理,公示无异议后命名表彰。

第九条 除海南省劳动模范评选年份外,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成绩特别显着、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省总工会决定,可即时授予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或海南省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海南省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可作为评选省部级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荣誉基础。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照享受工会组织的省部级劳模疗休养、体检以及其它活动的待遇。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海南省总工会的指导下,由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负责。

第十四条 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撤销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向省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海南省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