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 附全文
为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9月3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生态与资源保护、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分别对构建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多元共治的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体制,实行分区管控,国家公园的重点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及周边社区居民生产生活与国家公园保护的关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条例》将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同时也会对国家探索研究制定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经验,贡献地方智慧。
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全文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授权,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具体范围,由国家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构建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各级人民政府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包括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其分局。
第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学研究管理、宣传科普推介等职责,负责协调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督等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省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旅游文化、教育、商务、科技、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协助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保障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基础设施、生态搬迁、科学研究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的财政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认领、援助等形式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引导公众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义务,有权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对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等领域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国家公园规划),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核心保护区内采取封禁和自然恢复等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科学保护。
第十五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禁止项目建设,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项目建设除外。
第十六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建设,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建设项目;
(二)与参观、旅游活动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三)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火、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四)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并征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审批,禁止未批先建。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改造、拆除或者迁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选址、规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建筑外观、建筑风格、环境景观和配套设施等,应当保持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的村庄风貌和民居特色。
第二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范围和界线,组织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勘界立标,设置界碑、界桩和公共标识识别系统,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设立电子围栏等保护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界碑、界桩、公共标识识别系统和电子围栏等保护设施。
第三章 生态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对象包括:
(一)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
(二)水源涵养区、河流、湖泊、湿地、草地、荒地、滩涂、地质遗迹、矿产资源;
(三)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四)天然种质资源;
(五)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文物古迹、特色民居等人文资源;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第二十二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通过征收、赎买、租赁、置换、地役权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依法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划清权属边界,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进行系统调查,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及统计分析平台,编制土地、林木、矿产和水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实物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生物多样性本底信息,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海南长臂猿等极小种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原生动植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对受到威胁且原栖息地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种,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拯救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构建生态廊道,提高生态保护区域的连通性。
第二十六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水源地水质监控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经济林退出、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调节水文状况等措施养护水资源,有效防止、控制和减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保护和提升热带雨林水源涵养功能。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分区分类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系统修复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其他措施相结合,促进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修复。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组织实施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情况的监测,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生态风险,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文化遗产调查,编制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引导当地居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风险预警和防灾减灾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析与评定风险等级,采取预防与应对有害生物入侵、森林火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雷电、台风、洪涝等灾害的措施,提高灾害防治能力,避免灾害发生。
第三十一条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和敏感区域内居民逐步实施生态搬迁;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施生态搬迁或者实行相对集中居住。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生态搬迁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建立形式多元、绩效导向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健全财政投入为主,流域协作、规范长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探索开展综合补偿。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立的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应当优先聘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破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与周边社区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机制,制定志愿者招募与准入、教育培训、管理与激励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解说教育、科普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截河湖或者改变自然水系;
(二)开山、采石、采矿、砍伐、开垦、烧荒、挖沙、取土、捕捞、放牧、采药;
(三)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
(六)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运输、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或者其他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八)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