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抬高土地出让门槛

20.08.2018  21:33

        近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联合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简称《指标》)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将设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用地效益指标作为土地供应门槛,并约定履约要求和土地退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据悉,《指标》和《意见》适用于旅游园区、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六类园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六类园区外向旅游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互联网等12个重点产业出让土地的情况,不包含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内非住宅类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针对不同的产业类别和区域,《指标》和《意见》分别设定了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和年度税收三项控制指标。对于以出让方式向六类园区管理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六类园区外的12个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对产业项目的用地转让和股权变更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坚决遏制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意见》提出,对房地产以外的产业,土地供应时可设定“弹性年期”。但是,“弹性年期”不得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和土地退出机制。对税收、投资强度和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总额和实际上缴额的差值或相应比例缴纳违约金;对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30%或投入和产出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超期未竣工的,可按约定在退还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