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

11.10.2015  16:36

我省法院制定出台“两个实施细则”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
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

  本报海口10月10日讯(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严献文 林嫩青)海南省高院今天上午在海口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法院制定实施的《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进行相关情况介绍,据悉,我省法院将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发布会指出,目前,司法领域的请托说情之风还一定程度存在,一些与法官有亲属、朋友等关系的人热衷于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请托说情,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情或部门地方利益,打招呼、批条子,严重影响司法人员秉公办案。为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海南省法院及时制定出台“两个实施细则”。

  据了解,《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共分五章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记录对象、记录要求、记录流程、例外情形、报送程序、特别报告事项,以及对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保障机制;明确了记录的对象是外部人员过问信息,而非局限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信息。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等15项行为将被列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特别报告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将会上报至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情况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各级法院将报告省高院,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法院工作人员不如实履行记录领导干部干预行为的将面临内部惩戒。

  《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则明确了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由被过问的法院办案人员记录填报,做到全程留痕,一次一记录,永久保存。

  当前,海南高院正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稳步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改革效果初步显现,此次出台的“两个实施细则”明确了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并在实践中与司法体制改革中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相衔接,对于保障海南法院和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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