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独”家庭将获得普遍性救助

29.05.2014  17:17

      原标题:我省“失独”家庭将获得普遍性救助

      加强对“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在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体现。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同时规定,“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修正前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失(伤)独家庭的扶助限于“家庭困难”这一特殊情形,修正后删去“生活困难”,将进行普遍性的救助。

      修正案草案对流动人口的相关规定作了多处修正。其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修正案草案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和到达现居住地提交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群体明确为成年育龄妇女,修正了《条例》“本省成年流动人口”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