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税推出七项举措助力 “营改增”

09.05.2016  12:07

海南地税推出七项举措助力 “营改增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海南地税推出七项举措宣传辅导“营改增”。

  一是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海南地税微信平台、税企QQ群、涉税信息月报等面向社会公众和纳税人不断推送国家最新出台的“营改增”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

  二是在海南省地税局门户网站增设“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悬浮窗口和“办税专题”栏目下设 “营改增热点一问一答”。

  三是编印《“营改增”基本知识》税收宣传册,摆放在全省办税服务厅(室),供纳税人免费取阅,并通过走访企业、进学校等途径,将“营改增”税收宣传册发放给纳税人。

  四是依托海南地税的实体和网上纳税人学堂,面向广大纳税人加强“营改增”业务专项培训。聘请优秀师资分批次录制内容实用、讲解明晰的“营改增”基础知识、政策规定、业务规范等的专题视频和微课程,统一上传至网上纳税人学堂,同时利用全省地税各市县区局的实体纳税人学堂,大力轮训“营改增”纳税人,并组织重点税源企业到省外高等学府专题培训“营改增”。

  五是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营改增”专席和全省办税服务厅开设“营改增”咨询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宣传、咨询和办税服务。

  六是将国家最新出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及时更新维护到内网、外网海南地方税收业务知识库,方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查阅。

  七是通过在全省办税服务厅(室)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贯彻落实每日早会制度、内部培训、月考季考制度、办税服务明星评选等工作制度和举措,进一步夯实税务人员“营改增”业务基础,统一答复口径,提高办税服务质效。(税宣)

  提醒营改增纳税人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针对近期有关5月1日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费会增加的传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5月1日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业务仍在地税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不变,二手房交易税费只减不增。一是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保持与营业税减免政策一致,税率不变,且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少于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二是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免税政策不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变;三是购买二手房契税优惠政策和税率保持不变;营改增后,因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计税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因此税负总体下降。请广大纳税人不要轻信传言,对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您有涉税方面的疑问,请拨打0898-1236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海口地税办税可网上预约

  尊敬的纳税人:

  为给您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目前提供两种预约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站进行预约。网页预约网址为 http://59.50.95.5:8090/hkyy/ ;另一方面,可以下载手机客户端进行预约。您可扫描各办税服务厅展示的二维码,下载安装App或在手机“应用商店”里搜索“E税客海口版”安装。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温馨提示

  尊敬的海口地区纳税人:

  根据营改增政策有关规定,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

  一、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请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华信路办税服务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过户涉税手续。

  同时,为了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在办理二手房地产过户时,按照省地税局门户网站《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提前复印相关材料。

  三、2016年5月1日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请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除华信路办税服务厅以外)申报缴纳增值税,申请代开发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以下涉税事项办理有调整:

  (一)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华信路办税服务厅专门受理二手房过户业务,不再受理其他涉税事项。

  (二)龙华区税收代征办公室(地址: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E座4楼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原办公地点)不再办理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业务。

  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住房 适用5%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包含4个附件,分别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事项、试点过渡政策、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相关问题作出明确。

  个人转让住房按5%征收率缴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些销售项目纳入营改增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着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海南地税精神:法治、服务、实干、创新、清廉

减税降费明细账单送达纳税人
  “收到税务局减税降费红利的明细短信,感觉就像我们交话费能看到消费明细一样,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公司减了多少税,还能清楚地了解不同税种减了多少。”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王会计一边说,一边向记者展示手机中的短信账单。截至7月申报期,该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167432.国家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9月1日全省上线
  截至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澄迈等5个市县(地区)试点上线运行的新版电子税务局,试点运行情况良好。试点地区有1.国家税务局
政策红利全面释放 海南上半年共减税降费66.75亿元
  减税降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头戏,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红利频出,在建设海南自贸试验区、中国特色自贸港的背景下,我省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上半年,我省减免税额合计66.国家税务局
“减税降费明细账单”——给企业最直接的获得感
  “尊敬的纳税人,截至2019年7月申报期,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