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海南各供水单位因故停水需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08.04.2021  11:51

  记者从4月8日召开的《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会现场。

  城乡供水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各级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海南省水务厅厅长王强表示,目前海南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仍存在部分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推动、引领和规范。而《条例》正是通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借鉴省内外城乡供水的经验与做法,着力解决海南城乡供水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据介绍,《条例》内容涵盖了城市和乡村供水,有利于从根本上统筹海南城乡协调发展,打破二元割裂的局面,同时充分考虑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及乡村差异性,强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规定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的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农村供水因地制宜采取城镇管网延伸覆盖、村镇集中或者分散供水等模式,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融合、循序渐进,健全和完善城乡供水体系,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在二次供水方面,《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鼓励将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业主、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据了解,《条例》还充分考虑海南水资源和旅游旺季用水高峰等特点,要求各市县供水工程型式和规模充分考虑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满足“候鸟型”人群用水需求;同时,《条例》还提出加强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并进一步提高省内安全供水服务水平, 明确了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