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新规要求导游“员工化” 规范其从业行为

29.09.2015  13:49

  中新网海口9月28日电 (记者 洪坚鹏)“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8日,经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修改的《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导游管理规定”)正式公布。这是自2011年在海南开展“导游员工化”试点至今,进一步在地方性法规上得到突显,对导游执业权利进行保障。

  新修改的“导游管理规定”放宽了外省导游在海南执业的条件。外省导游只需与海南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需参加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考试便可以申领导游证执业。

  “导游管理规定”禁止导游的行为中,“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修改为“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新增了“教唆其他导游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处罚情形。此外,核发临时导游证的权力被下放至市县旅游主管部门。

  与“导游管理规定”同时表决通过的还有《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旅行社在旅游市场上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明晰了法律责任,“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领队支付导游、领队服务费用的”、“以购物、自付费旅游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领队服务费用的”成为处罚情形。

  据悉,上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万宁市旅游局局长陈宏跃28日对记者表示,此次新修订的“导游管理规定”在全国是创新的。导游员工化便于管理,能够从根源上杜绝零负团费、购物拿回扣,对规范海南旅游市场意义重大。

  但他同时也表示,旅游执法部门要加强研究,想尽办法封堵漏洞。(完)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