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养老改革方案工作尚未启动 将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28.01.2015  12:25

      原标题:海南养老改革方案工作尚未启动将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尚未启动。

      海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制定、退休后待遇如何?“等国家人社部具体文件下达后,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和配套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将会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改革方案将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按照《决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据了解,《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外,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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