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2019年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创建试点申报方案的通知

29.07.2019  13:00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融合,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增加农民收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2019年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创建试点申报方案》,经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25日

      2019年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创建试点申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前两年海南共享农庄试点创建和认定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2019年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创建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庆祝大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精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依托我省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文化和优势特色产业,以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消费需求为导向,以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为基础,遵循以农为本、规划管控、市场主导、资源共享、试点先行、助力扶贫、绿色理念、彰显文化的原则,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有特色、积极性较高的村庄、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基地率先试点,探索农业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一二三产业“三产融合”、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的新模式、新业态、新途径,实现村庄美、产业兴、农民富、环境优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两年有起色、三年见成效、五年成体系”的总体安排,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分年度推进。结合前两年试点创建和认定情况,2019年计划创建试点50个,市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搞区域平衡,每个县(区)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不设区地级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市县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指标,否则其所辖区所有申报材料一概不受理)。认定一批可持续、可借鉴、可推广的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运行管理规范、辐射带动有力的海南共享农庄。

      三、申报条件

      (一)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申请。凡已列入2017年和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的160家单位(根据《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名单的通知》(琼农字〔2017〕171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名单的通知》(琼农字〔2018〕214号)),尚未获得认定的,试点单位自评分(见附件3)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自愿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评分表”申请认定,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认定。2017年61家创建试点不申请认定的或认定未通过审核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二)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海南共享农庄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2019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主体主要是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及休闲渔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渔业类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排污许可证。创建试点项目分两大类,一类是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的改扩建类项目;一类是资源禀赋条件很好、申报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建设共享农庄的新建类项目,此类严格控制,每县(区)推荐不超过1个(超过申请指标的,市县所有申请材料一概不受理)。在省政府已经批准的“百镇千村”规划区域内创建的项目可优先推荐(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琼府〔2017〕5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琼府〔2017〕23号))。申报主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应符合辖区“多规合一”,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改扩建类项目要具备,新建类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要具体明确):

      1.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善。土地性质明晰,农业用地及配套的建设用地有保障,优先考虑利用贫困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交通便利,邻近自然村落且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生态环境友好,农业生产绿色清洁;通路、通水、通电、通网、通气“五网”通,能够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改扩建、新建设完善后,农庄具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事体验、产品展销等基本功能,各种设施的安全与卫生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2.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农庄主题突出,比较优势明显。主要产品产业规模500亩以上(含带动农民产业发展规模),农庄核心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扶贫济困型农庄可适当放宽。项目规划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农业标准化水平较高,严格执行有关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普遍应用标准化和生态化技术,产品定量检测合格,质量追溯体系健全,有商标注册,品牌效益明显。

      3.休闲设施配套,产业有机融合。休闲农业资源区位优势,能与全域旅游、百镇千村、脱贫攻坚相结合。休闲园区以农业产业和设施为主,规模不少于50亩。休闲业态功能丰富,休闲设施符合农业行业标准《休闲农庄建设规范》(NY/T2366─2013)、《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DBHY/045─2018),园区整体环境、功能分区、活动项目、餐饮、住宿、道路、景观、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4.经营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

      (1)企业: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上两年连续盈余,有带动农户、合作入股清单和记录等。公益性企业条件适当放宽。

      (2)农民合作社: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上两年有盈余,有社员入股清单和盈余分配记录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土地流转或股份合作方式,建立股份合作经济,让集体经济成员获得稳定的收益。

      5.农户积极参与,农民多方受益。经营主体组织引导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和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助力脱贫攻坚。与原居地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带动贫困户80户以上(当地无贫困户的,需带动农户80户以上),实现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

      6.融资机制明确,发展潜力巨大。申报主体自筹能力强,投融资机制灵活,可通过股权、借贷、众筹、成立或引入产业基金等方式融资建设农庄。同时引入先进要素和社会资本。市县政府支持力度大,综合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共享农庄创建。农庄建设辐射带动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7.“庄主”理念先进,运营模式创新。农庄建设发起人及其核心团队的愿景、使命、价值,具备引领性作用,能提出清晰的产业发展逻辑,有可持续发展的共享商业运营模式,有实现其商业运营模式的商业策略,能运用先进的理念、商业手段创建共享农庄。

      四、不予受理条件

      (一)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没有通过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旅游等部门联合初审的;

      (三)不能带动贫困户(农户)就业和产业增收;

      (四)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六)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七)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五、创建程序

      市县申报自下而上进行。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按项目建设地点向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一)业主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具有农业生产、园林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省内丙级、省外乙级以上),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在项目策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可自行编写,也可委托编写。申报主体向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申报书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行政通知”栏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初审。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新建类不要求),符合条件的出具评审报告、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县申报主体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3年内不能再申报。未经初审推荐的申请材料,省农业农村厅一概不受理。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征求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创建试点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民宿建设标准及报建手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等规定执行。创建满1年后,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认定,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将申请认定书和“评分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审核,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在创建期1年内没有任何进展的,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已经开工但未获得认定的,创建期可自动延长一年。试点资格最长保留2年。

      六、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的项目,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把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举措来抓。没有成立推进领导小组的市县要抓紧成立,切实抓好共享农庄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要精心组织安排,统筹考虑农垦申报企业,创新遴选机制,注重遴选过程,按照标准从优筛选,宁缺勿滥,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科学编制策划设计实施方案。各市县要科学指导申报主体、设计单位编写策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建设与经营主体、目标任务、区域功能布局、重点建设内容、运营模式、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现场勘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创建试点资格批复后,非因不可抗拒因素,申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要加强对2018年创建试点单位的指导,切实推进创建试点工作。

      (三)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进劣汰、能进能退”机制,每年监测评价一次。对于试点创建作用不明显,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创建试点单位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整改不彻底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四)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各市县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资金可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52号)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或由市县统筹盘活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对于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缓慢发生资金沉淀的市县,在下批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五)材料报送及要求。申报主体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将本市县推荐文件和申报主体申请材料1份(附电子文档光盘)于9月2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留存1份。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工作及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评审认定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5332348;

      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机关纪委电话:653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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