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旅游条例 未经同意“拼团”最高罚30万元

25.09.2014  01:19

  “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拼团接待”、“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保制度,不得以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代替导游服务费”……9月24日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针对海南旅游市场运行中暴露出的“欺客宰客”、“黑导游”、“拼团”等现象,将逐一予以规范。

  规范旅游市场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不得出现七种行为

  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一直是海南旅游行业的焦点问题,曾出现的欺客宰客等违法行为也严重影响了海南旅游形象。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四黑”、强迫消费、虚高价格等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出现七种行为:(一)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五)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六)未经旅游者同意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导游、领队之外的旅游从业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同时,《修订草案》还要求,旅游营业性演出和其他旅游娱乐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迷信、淫秽、赌博、涉毒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民族尊严、民族风俗的活动。

  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保

  不得以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代替导游费

  导游无工资社保,依靠高回扣找利润的旅游乱象,曾令游客反感,但导游的生存状态和合法权益又是不可忽视的问题。针对海南旅游市场存在的“黑导游”等问题,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针对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现象,《修订草案》也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及时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以购物或者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若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或者以购物、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的,将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处罚。记者还注意到,《修订草案》要求,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或者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处罚。

  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拼团”最高可罚30万

  此前,游客在海南旅游遭遇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景点等不合理对待的报道,屡次见诸报端,相关旅行社和导游也受到了相应处罚。针对旅行社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增加购物场所和付费项目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旅游服务合同的管理,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做到包价旅游合同、委托合同、旅游行程单和实际行程保持一致。如果经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增加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内容,并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修订草案》还特别强调,旅行社若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旅游景区要定期公布最大承载量

  收费或提价要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等方面意见

  每逢“十一”、“春节”等黄金周,一些景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游客爆满现象,超出承载量,从而引发游客滞留、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海南的部分旅游景区也不例外。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景区方面,应定期公布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修订草案》还明确,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本省有关规定,对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减免门票费用。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开放。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修订草案》还规定,旅行社、景区、购物场所、餐饮、旅馆、旅游演出和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不得虚高价格,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