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 对物业管理有什么意见 赶紧来提!

23.05.2020  09:16

      22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共有部分、业主和业主组织、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所得收入按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比例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列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管理开支等,具体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一是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另一个是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符合前款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可以书面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目前,就《条例》相关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于2020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zjtfdc@163.com

      2、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编:570204

      3、咨询电话:0898-65343778

      附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