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单位拖欠员工数万元工资 员工离职后霸占单位房

06.02.2015  15:34

      原标题:单位欠员工数万元工资  员工离职后霸占单位房

      双方对簿公堂;海口龙华区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另案处理,员工拒不搬离应支付房屋租金

      周华原是海南某实业公司的中层干部,曾在公司工作了十余年。其间,公司把位于海口正义路的两间房分给周华住。后来,因公司拖欠工资等问题,公司与周华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要求离职的周华搬出公司原先安排给他的住房。周华却认为住房是劳动福利,自己是合法居住,同时表示只要公司与他结清工资,他就搬离。公司将周华告上法庭并胜诉,但周华仍居住在其中一间房内。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周华支付房屋租金。

      公司状告离职员工,要求搬离公司住房

      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南玻公寓某幢103、104室是该公司的房产,2003年周华以员工名义入住这两间房。2005年1月,周华转为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合美公司员工。2010年7月22日,合美公司与周华解除劳动关系。同月,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周华搬离上述房屋,周华拒不搬出。

      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随后将周华告到法院。海口龙华区法院2011年11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周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上述住房。但之后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周华仍强行住着上述房子,经该公司多次催告搬离及支付租金未果。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华支付13个月的房屋租金2.6万元。

      离职员工称公司拖欠工资,只要结清就搬出

      现年43岁的周华1998年入职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周华辩称,2003年公司自愿将南玻公寓的103、104房作为劳动福利免费提供给作为公司中层干部的他居住。当时所有的中层干部都享受这种福利,而且公司还承诺对他进行福利分房,有些中层干部也拿到了福利分房。从2009年1月开始,公司就一直拖欠他的工资。2010年7月,他投诉至省劳动监察总队,就在省劳动监察总队受理并展开调查时,该公司就以合美公司的名义将其解聘。周华称,后劳动部门对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他被拖欠的工资共5333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但该公司在支付了20000元后,就没有再支付。

      “我一再强调,只要公司把拖欠我的工资结清我就搬出。”周华在庭审中辩称,并非他强行居住该房屋,而是因为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导致他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搬出。

      法院判令离职员工付1.3万元房屋租金

      龙华区法院查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另案处理。龙华区法院认为,周华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纠纷一案,海口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8日生效,周华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将位于海口市5号南玻现代公寓北区某幢103、104房返还给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义务,因周华拒不搬出上述房屋,周华应向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租金损失。龙华区法院依照相关鉴定估价报告的租金标准,判令周华应付房屋租金13122.9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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