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现行稽查条例完善 新版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2016  20:18

      原标题:海关现行稽查条例完善新版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海关稽查条例进行完善。据海口海关消息,《决定》增加了“主动披露”条款和根据企业、单位信用状况确定稽查重点等内容,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

      海关稽查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于1997年发布实施,为了满足外贸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不断提高的需求,国务院签署《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决定》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同时,新增“主动披露”条款,即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在发生进出口行为后,其自主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进出口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问题,并在海关实施稽查、核查之前,或者海关发现之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此外,《决定》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完善了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在“主动披露”条款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海口海关工作人员介绍,海关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今后企业信用状况将影响到海关稽查对象的选取。新条例旨在以企业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守法便利为指导思想,建立海关与企业间良性互动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