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找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再高价转卖 3人在昌江获刑

25.08.2020  10:24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许某友、许某光3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7个月不等。

      庭审现场。

      “上线”高价收购对公账户,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

      2019年10月,李某借合伙创业为由,找到许某友为其注册公司并开设公司对公账户,答应给许某友每月支付3000元工资,且许某友每一次帮助李某注册一家公司,成功开设一套对公账户另有1000元的报酬。许某友为了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由李某操办。李某使用许某友的身份证信息通过某网络平台付费找到代办、注册公司的服务商,登记注册了三家贸易公司,法人均为许某友。

      之后,李某拿着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去刻制公司公章及法人许某友的私章,接着准备好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并成功办理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期间,李某又向许某友提出需要再注册新公司,于是许某友找到被告人许某光,要求许某光用自己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事成之后答应付给许某光500元,许某光答应后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交由许某友使用,许某友将许某光的身份证转交给李某操办。李某用同样的方法登记注册了两家公司,并成功办理一家公司的对公账户。

      直至2020年4月3日,李某通过上述方法先后要求许某友、许某光、何某、王某等人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并支付1000至3000元不等的价钱。之后将低价收购到的对公账户以一套3000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高价卖给卢姓男子(在逃)获利,卢姓男子将对公账户交给诈骗分子帮助转移诈骗资金。

      顺藤摸瓜,对公账户牵出一起诈骗案件

      经查,李某非法持有多个他人银行账户,其中某个对公账户经过资金流分析和研判,关联出“钟某被诈骗案”,诈骗金额为30万元。

      2020年4月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许某光、许某友的住处将二人抓获,次日凌晨3时在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昌江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许某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许某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切不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利,否则终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