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告前夫索20万抚养费 法院这样判

21.12.2020  15:53

  海口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向女方支付抚养费。然而,多年后,女方和儿子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前夫支付20万元抚养费。

  女子起诉前夫索要20万抚养费

  张倩与刘杰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8月9日生育儿子刘远。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协议离婚,2011年6月16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刘远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给女方。儿子刘远教育费、医疗费、保健费、保险费双方共同支付。

  2019年5月7日,刘远被海南省某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此后,张倩以刘杰未支付刘远抚养费,仅靠自己一个人抚养刘远无法满足其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为由将刘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杰立即向张倩、刘远支付抚养费2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2011年6月16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

  法院:前夫应支付95500元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倩、刘远主张刘杰支付自2011年6月16日起计至2019年5月17日止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张倩、刘远主张抚养费标准为每月2000元,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远于2019年5月7日被海南省某医院诊断出患有抑郁症,经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刘杰自2019年5月起向张倩、刘远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500元。法院依法判决:限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倩、刘远支付刘杰的抚养费95500元;驳回张倩、刘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倩、刘远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海口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