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法院判决多宗劳动争议案 员工拿回工资

01.12.2014  19:42

      原标题:洋浦法院判决多宗劳动争议案 员工拿回工资

      公司暂时停产发不出工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被受理,集体起诉到法院。近日,洋浦法院对20多宗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员工们依法拿回了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刘丹等多名原告从2003年1月开始,陆续入职到精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标准。今年年初,公司由于资金短缺,暂时停产,并从2月份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也为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焦急的员工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证据不足不被受理,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给付原告停工期间生活费。

      洋浦法院审理案件时,公司确实承认了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对拖欠工资数额有异议。同时,公司也表示,目前资金短缺,经营困难,希望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员工能够给公司一个缓冲的机会,公司会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原告执意不想在公司上班,愿意接受法院依法判决。

      洋浦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合同和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原告2014年初至今的工资,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向原告们分别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精密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刘丹2003年1月至2014年6月共计1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3187.5元。

      关于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但因被告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赔偿金以尚欠工资总额的20%,即2495元为宜。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应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故原告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法院不予审理。关于停工期间的生活费,由于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20多名员工依法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拿回了欠发的工资,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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