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基

11.10.2014  11:56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就“法治中国”建设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实现路径,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理论指引。认真学习和领会其精神,对于我们正确把握未来的改革大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诠释“法治中国”不仅仅要从法律视野,而应置于中国改革的大背景下。改革开放的历程令人们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须同时推进,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那么司法体制改革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而要保证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则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四化”后的第五个现代化,而“法治中国”既是其最重要内涵,更是其根基。

  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成就巨大,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正因为此,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建设作为会议的主题,这在我党全会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既表明当前法治建设的迫切性,也反映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成为未来的治国方略。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对此怎么办?唯有强化法治建设,促进法治现代化。纵观世界纷争解决史,概括而言,方式上无外乎就是三式三个字:法、理和情。它们各有优点,也各有难点:“”之式,难在远近亲疏难平衡;“”之式,难在对错是非难把握;“”之式,难在信赖遵守难坚持。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把握上要求坚持情理法相结合:情先、理中和法后。但从效果看,其效率越来越差,效果更不尽如人意。“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和大闹大解决”就是此理念的现实体现和直接后果。

  要将传统的情理法相结合原则调整为现代的法理情相结合原则。这也是以往实践让我们清楚的一个基本事实: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下去了。对此,广东已先行一步。广东省委和省政府所做的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中就强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努力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协调、引导等方法促进社会和谐。当然,这说易行难。比较当下,许多领导干部是“高智商”、“高情商”,但最缺少什么?就是法,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因此,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目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正朝三个方向推进:社会化、市场化和法治化。其中,法治化是依据、市场化是导向、社会化是途径。

  法治中国建设,难点是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包括:1.维护宪法法律权威;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3.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4.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成这些内容,关键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社会化和市场化是以法治化为条件和前提,没有法治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就会乱、就会停滞、就会消亡。这些年,为什么经济发展了,各种社会矛盾以及一些地方的群体性事件反而增多,就在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没有跟上,利用法治杠杆舒缓社会矛盾的机制欠缺。出现社会矛盾并不可怕,只要有完善的法治,任何社会矛盾都可以较和平展现或在有效的社会轨道上运行、消解。

  无论活力政府还是为民政府,其根本就是要建成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才是执政党对政府的定位。

  维护人民权益,法治是必由之路,也是根本保障。“法治中国”让每个人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让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中发挥作用,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国梦的实现。(作者宋儒亮系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