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律专家解读立案登记制:打官司要知道5件事

19.04.2015  13:43

      立案登记制度5月1日实施,5件事打官司要早知道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这是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的内容。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意见,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立案难”长期存在,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作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立案登记制及时推出。为此,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我省律师协会、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界人士,对立案登记制进行初步解读。

      解读一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省律师协会会长廖晖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解读二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海南冯桦律师认为,根据意见,已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

      解读三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据省高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透露,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据悉,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解读四法院“有案不立”等违法行为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海南林凤妮律师认为,意见其实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

      解读五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廖晖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行为,法律明确禁止,当事人切勿滥用诉权,不能以身试法。”

      法院不随便拒接

      老百姓诉状但并非鼓励百姓打官司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障当事人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近半年时间过去,破解“立案难”的这一步终于稳步迈出。

      廖晖总结认为,司法不断改革,更加方便立案,但并非鼓励老百姓打官司。“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诉讼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渠道。”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他表示,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立案审查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与之相对应,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简言之就是“法院不能随便拒接老百姓的诉状”。

      我省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法院正在积极学习相关意见精神,深刻把握相关规定,并将在意见正式实施后,认真落实有关意见规定,坚持依法立案。(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