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事假没请到提出辞职 海口环卫工讨补偿被驳回

27.07.2015  11:24

   因为请一天事假没被公司批准,海口市环卫工张小花(化名)便口头提出了辞职。离职后,因为补发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张小花和公司起了纠纷,引发官司。

  2010年,张小花通过海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聘请,成为海口市的一名环卫工人。每年年初,张小花都会跟公司续签合同。对于工资,双方在2013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根据国家及海南省工资政策和张小花业绩考核情况确定张小花工资;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每月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工资均按劳动法律、法规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公司安排张小花加班依法支付加班费。

  2013年8月1日,张小花向公司提出请一天事假,但公司不批准。于是,张小花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则因为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张小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张小花关于双方在2010年3月至2013年8月1日的劳动关系及向其补发工资及未修年假工资的要求,但驳回了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张小花不服,又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张小花坚持的经济补偿金问题,龙华区法院认为,张小花因请一天事假未被批准口头提出辞职,又以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及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小花与海南某环境科技公司从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需向张小花支付补发公司、休息日加班公司、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主动辞职理由正当

  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张小花主动辞职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那么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主动辞职就都得不到经济补偿呢?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张小花没有得到经济补偿,是因为她所主动辞职时提出的理由在法律上来讲,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劳动者才可以在主动离职时得到相应经济补偿。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罗荣律师解释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则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时,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在主动离职时,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要求,该要求会得司法机关的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情况时,劳动者可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者离职达成一致意见时,劳动者离职时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罗荣律师提醒劳动者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劳动者应收集相应的证据并注意保留,以方便在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提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提起劳动争议,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期限。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