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传9月2日、3日海口加油站不能加油?没有的事!

02.09.2015  01:42

      原标题:9月2日、3日海口加油站不能加油?没有的事!

      记者刚刚从海口市商务局获悉,今天网传海口市9月2-3日两天市内的加油站全部停业的消息系谣言。

      9月1日,微信朋友圈中传:“亲们请注意,9月2-3日两天市内的加油站全部停业,有外出的朋友!提前加油哦,通知各位亲!走高速的注意了,全国高速口从9月1日开始查车上的灭火器,三角架,如果没有,扣6分,罚200元,扩散啊!举手之劳!”经海口市商务局核实,该市103座加油站点和各大油企油料储备充足,运行正常,不存在9月2-3日停业安排,以上消息内容为谣言。

      1、高速交警在高速口查灭火器及三角牌?不实!

      近期并未组织此类专项行动,网络传言不实。不过我省公安交管部门正在进行“打非治违”第三波次整治行动,针对客运车辆重点违法行为、客车司乘人员未系安全带,客车违反凌晨2—5时通行、违法停车、超速、超员、危化品违法运输及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查!

      2、不按规定配备三角警告牌的,可罚200元不记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同样按照该规定的国家标准,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和消防器材,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违者将处以警告或20-200元罚款。

      3、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车辆难以移动,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司机没有按规定设置三角警告牌,一旦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要处以罚款,记3分。

      4、私家车并无强制规定需要配备灭火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9.2规定“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12.9.3规定“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及12.11.1规定“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对私家车并无强制规定。

      虽然不需要罚款记分,但海南省交警总队提示市民:出于对各位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考虑,车主最好在车内常备灭火器,以备不时之需。